孩童在足球比赛场边玩耍被伤 责任谁承担?

  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28日电(陈莉 黄薇)广大还没成年的人参加文体活动时尽情奔跑、挥洒汗水原本是一件令人畅快的事情,但在参与文体活动时发生人身损害,又应当如何认定各方的民事责任呢?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涉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2年3月,余某等人在某预约制足球场举行五人制足球比赛。比赛开始前,小林父母经预约带着6岁的小林在球场内踢球玩耍。由于小林玩得意犹未尽,比赛开始后仍在足球场围网内球门线与围网之间的狭窄区域踢球玩耍。比赛过程中,小林跑到球场球门线内捡球,余某发角球撞到小林,致其手部受伤。小林被送医救治,其伤情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后因骨折端再移位,小林入院进行手术治疗。2022年9,小林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为 60日,营养期为90日。因与余某协商赔偿费用多次未果,小林的父母遂向福清法院起诉,请求余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9,998.03元。

  在庭审中,小林的父母诉称:“余某明知小林仍在足球场内踢球玩耍还发角球导致小林手部受伤骨折。余某没有尽到观察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余某辩称:“足球运动对抗激烈,在剧烈运动中即使砸到别的球员,亦不能视为存在过错。对于小林的突然闯入场地,我并无预见性的可能性,不能苛求我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并且事发球场装有围网,围网和球门线厘米,小林及其父母明知在足球比赛进行时留在围网内存在安全风险,仍在球场球门线附近踢球,应自甘风险,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小林父母理应管护小林,不应让小林跑到球场内玩耍或捡球,但因其疏于管护导致小林受伤,小林父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在足球运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应该依据过错归责原则处理。足球运动系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足球比赛开始后,与比赛无关人员在球场围网内活动,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自担风险。但小林为未满八周岁的孩童,自身认知及辨识能力有限,尚不能意识到安全风险,也无自担安全风险的能力。案涉足球比赛开始时,作为孩童的小林还在球门线与围网之间的狭窄区域踢球玩耍,此时小林的家长和参加足球比赛的人员均应意识到安全风险的存在及预见有几率发生孩童受伤的事故,本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造成孩童的人身损害。但小林的父母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和法定监护义务,纵容小林冒险在足球场的围网内踢球玩耍,以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余某明知有孩童在球门线附近玩耍,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采取适当措施避免造成孩童人身损害,在发角球时忽视了场内还有孩童在踢球玩耍的风险,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各项证据,认定赔偿项目数额合计138208.03元,综合当事人过错大小等详细情况,酌定余某赔偿小林各项损失总额的30%即41462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在此提醒广大民众,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应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使其对于何谓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的后果有所认识并加以防范,时刻注意防患于未然,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身体健康不受影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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